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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问答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8-08-06 0

一、仲裁与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仲裁也叫公断,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交换过程中,人们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及各自的价值标准的差异,加速了矛盾的产生,无论人们怎样避免矛盾,矛盾依旧存在,无论人们如何设置一道道防线预防纠纷,纠纷仍然发生。

在纠纷双方无法自行消除矛盾的情况下,国家为纠纷双方设定了法院裁判。法院在运行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诉讼制度,为防止滥诉等,确定了一定标准的收费,特别对民商事经济纠纷收费标准还较高,这样,人们饱尝了诉讼带给他们的程序繁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期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费力费钱,有时由于裁判者不了解某些专业知识,而造成不公正裁判的痛苦后,公正、效率、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便成为人们的迫切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确立,自由意志得到认可,人与人之间原来的身份关系也逐步转变成为理性的契约关系。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承认和接受,仲裁制度便由此产生和发展起来。

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等仲裁制度,成为中国仲裁制度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6月1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经自治区司法厅登记正式成立。成立以来,已向社会聘请仲裁员152名,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设立了8个联络处和4个办事处,形成了覆盖全市的仲裁网络;新建的仲裁大厦具有一流的工作环境;截止2011年年底,受理案件1479件,案件争议标的达85亿多元。仲裁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已经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仲裁的特点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程序,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尤其是与诉讼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自愿性。《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自愿是仲裁赖以生存的基石,是仲裁权产生、行使的重要原则,它贯穿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表现在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启动等多方面。

(二)专业性。仲裁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大都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仲裁法》第13条“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者可受聘担任仲裁员,这样就能保证案件裁决的专业性、权威性。

(三)快捷性。《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经济性。一是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地节省了;二是收费比诉讼费低一些,《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

(五)灵活性。因仲裁权以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为其权力来源,所以在管辖、程序、文书格式等方面均比较灵活,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六)独立性。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审理案件时,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也不受仲裁机构本身的干涉。

(七)国际性。中国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实施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方便地在其他缔约国得以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所没有的。 

仲 裁 知 识 问 答

一、仲裁与诉讼

仲裁与诉讼是国家认可的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们都通过国家法律的授权来实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共同使命。

(一)相同点。一是解决争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二是都遵循一定的程序;三是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如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四是结果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不同点。一是性质不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质的机构,诉讼是国家意志性的代表;二是管辖权的依据不同。仲裁管辖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属于法律规定;三是审理的具体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选择或约定,诉讼却只能由法定;四是庭审原则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才公开,而诉讼原则上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才不公开;五是审级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得上诉。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关系。首先,二者之间是或裁或审的关系,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有仲裁协议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院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其次,仲裁程序的某些事项需要按诉讼的程序办理,如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第三,诉讼对仲裁有监督作用。一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如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间(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如果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A、没有仲裁协议的;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不予执行。   

二、仲裁的范围

仲裁的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不仅指《合同法》规定的几种有名合同纠纷,还指民法通则、铁路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如民事侵权纠纷等。

《仲裁法》第3条规定了不能仲裁的范围:(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具有4个法律特征:一是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二是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三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四是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式,依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有2种,一种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种是仲裁协议书,可有多种书面方式,如双方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订立的书面文件或特别协议、往来函电等。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1)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此外,还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订明,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等。

《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按照司法最终原则以及法院对仲裁监督的原则,由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此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末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提出异议的,即应诉并进行实体性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 裁 知 识 问 答

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有关决定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必须采取书面通知方式,并说明理由。

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协议无效而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案。   

二、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方式的选定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选定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该种选定不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

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后,需要组成仲裁庭裁决案件的,仲裁庭由哪些人组成,以什么方式组成均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两种仲裁庭组成形式: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审案的合议制,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审案的独任制。合议制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审理。在这种组成方式中,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为首席仲裁员。在独任制方式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指定仲裁员。

仲裁原则上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由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仲裁申请的撤回、缺席裁决和延期审理

仲裁因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申请而提起,故申请人若放弃继续仲裁,依据仲裁法中当事人自愿原则,应予准许。仲裁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即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这时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则适用“缺席裁决”。二是因和解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后,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但这里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在撤回仲裁申请后,原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仲裁虽然是双方协商自愿提交的,但在仲裁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故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以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或拖延裁决的作出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但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这一规定同样体现了仲裁便民服务的特色。  

 

仲裁知识问答

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法中的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基本一样。只是保全申请应由当事人先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再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的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诉讼中的保全申请可以是书面的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的申请。从仲裁法的规定来看,仲裁法的财产保全作为一项强制措施,能够采取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所以它是人民法院为及时、有效地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仲裁机构只是起一个转递申请的作用,但这又是一个必备的程序条件。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的条件是:1.保全的提起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将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而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证人担保,现金实物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应当适用民诉法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在仲裁的证据制度方面,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自行举证和仲裁庭在必要时收集证据,对专门性问题可以提交鉴定,以及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双方质证,这些与民事诉讼法规定基本相同的。但在有关证据保全方面,由于仲裁机构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所以仲裁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样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申请书,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具体的保全措施,在仲裁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诉法的规定。   

二、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体现。和解是在申请人申请仲裁后开庭以前或者在开庭当中,末在仲裁员调解的情况下,或者是在庭外达成的。和解与调解的区别是,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平解决争议的协议,不经过仲裁庭的主持。而调解是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是仲裁的一种结案方式。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这是保障协议能够履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也可以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

调解是仲裁的一大原则之一,它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或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调解书只有在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知识问答

一、仲裁裁决的作出和生效时间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评议案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价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而在三人组成的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对于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在制作时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这一点也是尊重当事人自愿权利和保密原则的体现。在裁决书上,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的最大特点就是一裁终局,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加以纠正,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损仲裁的尊严和仲裁机构的威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是纠正错误仲裁的补救制度。

依照仲裁法,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是(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撤销裁决的程序是:(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当事人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三、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据民诉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知识问答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

当事人应在纠纷发生后多长时间内申请仲裁,这就是仲裁的时效问题。根据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仲裁时效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仲裁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短期仲裁时效1年,一般仲裁时效2年,涉外仲裁时效为4年,最长仲裁时效为20年。   

二、涉外仲裁

具有涉外因素(一般指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国的公司或个人)的仲裁,称为涉外仲裁。 涉港、澳、台案件根据我国法律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前,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组织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在,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国内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都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对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是外国当事人,其财产又不在我国境内,就涉及到仲裁裁决的国外执行问题。根据我国1987年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如果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被外国人的当事人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国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理,如果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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